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10000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高部英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6015+3000+2150-10000=1165元;

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000+5501+800=2030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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