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欠货款34588.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58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