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1000.18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欠款利息(含罚息)3322.94元,合计人民币124323.12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叁佰贰拾叁元壹角贰分),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云南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要求被告李映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6.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人民币338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6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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