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4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雨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