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新西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新西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483425.6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以42546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83425.60元为基数);

二、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新西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诉讼保全费2920元;

三、驳回成都新西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成都新西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0元,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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