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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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931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对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4元,由***、***、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垫付,***、***、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5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