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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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1,900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144,746元;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27,915.30元; 五、被告嘉兴市力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1,008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3,317.70元; 七、被告济宁运东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1.80元,减半收取2,240.90元,由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2.05元,被告嘉兴市力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00.05元,被告***和被告济宁运东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8.80元;重新评估费6,000元,由原告上海彬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