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工程款241万元,并自2017年7月30日起以24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漳县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账号为:17×××7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0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