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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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 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泽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国丰君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丰君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01662.87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及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201662.8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浮动周期6个月); 二、被告山东国丰君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山东国丰君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73088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国丰君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8.19元,减半收取350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国丰君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