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瀚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抗16号 抗诉机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 原审被告:吉林瀚星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庄,行政总监。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吉林瀚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宽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以长检民(行)监[2019]2201000029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郭智 审判员史绍红 审判员魏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大伟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