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瀚星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抗16号

抗诉机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

原审被告:吉林瀚星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庄,行政总监。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吉林瀚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宽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以长检民(行)监[2019]2201000029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郭智

审判员史绍红

审判员魏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大伟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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