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原鑫永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建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娄烦县杜交曲镇策马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鑫永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8511.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太原鑫永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娄烦县杜交曲镇策马村民委员会负担2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