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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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娄烦县云顶山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原告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罚息20081.25元(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共计470081.25元; 二、被告娄烦县云顶山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1元,由原告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5元,被告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烦县云顶山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4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