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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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工程款279022.12元,违约损失36726.28元,合计315748.4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90元,由原告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390元,由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