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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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国勇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国勇纺织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4月2日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74927.05元(2015年4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在主债权最高余额1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2015)绍诸商初字第1665号案件担保债务合并计算];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4月2日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849670.58元(2015年4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在主债权最高余额1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2015)绍诸商初字第1666号案件担保债务合并计算]; 案件受理费122946元,依法减半收取61473元,由浙江国勇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