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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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8999990元、利息9519498.87元、罚息23491696.95元以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899999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有权对被告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中誉现代城北区145号会馆(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萧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55377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有权对被告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中誉现代城南区206号房产(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萧字第××号,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73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有权对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台州市规划绿心景区东北角景观房产5号地块、地号为01-004-017-0028-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椒土抵他项(2015)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23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2956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500元,由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2456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