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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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896.16元、支付利息2478.17元(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8年9月26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6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两项合计31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