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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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郴州市九泰公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70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和平,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九泰公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金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小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公司)、郴州市九泰公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郴州市金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并已开庭审理。2019年12月9日电话通知原告来领缴费通知书,2019年12月11日原告代理人到本院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17677元,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丽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晓慧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