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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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海盐海瑞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9000元及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运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海盐海瑞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海盐海瑞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