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清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2194405.53元,并按编号为JF4BAA20120175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应还利息87239.43元、罚息4081.86元)至款目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900元; 三、若被告***、***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并登记在融房他证TR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的坐落于福清市洋埔村中联·天御一期*号楼2903复式单元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