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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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655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