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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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 招远市百花实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百花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远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211664元,并向原告招远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以21166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招远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元,公告费1140元,由被告招远市百花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