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巨希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损失200211.228元。 二、被告昆山巨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损失33368.538元。 三、被告昆山秧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损失33368.538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2081元、被告昆山巨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689元、被告昆山巨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615元、昆山秧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15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00元,本院予以退还4919元,三被告应当各自负担的金额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73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