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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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杰汽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6462.8元(款汇至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汉寿县支行,卡号62×××62);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计987元,由***负担233元,由***负担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