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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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永康市森川电动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康市森川电动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827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0元,由被告永康市森川电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