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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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属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28999号“”、第1506884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第18616601号注册商标“”、第26526228号注册商标“”。

二、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商标“”、“”及标识“WangL”的所有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上述侵权产品的库存。

三、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四、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标识“W&L”、“WangL”、“王领”的模具。

五、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续五日在《中华建筑报》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六、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由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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