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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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6107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61078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3元,由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