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及安装工程款1288000元给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二、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以第一批4台电梯验收应付货款2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第一批4台电梯验收应付50%安装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算;以第二批2台电梯应付30%提货款4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第二批2台电梯应付15%开工设备款7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第二批2台电梯进场应付50%安装款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第二批2台电梯验收应付30%设备款1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2台电梯验收应付50%安装款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第一批4台电梯应付设备质保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第二批2台电梯应付设备质保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前,位于玉林市(宏业家苑)的6台广日牌电梯的所有权属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8624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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