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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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1日利息、罚息1415145.92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7.95‰加收50%,按月利率11.925‰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06元,减半收取28353元,由***、***、***、福建典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