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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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 万安县龙华砂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安县龙华砂石有限公司货款1290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万安县龙华砂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万安县永安昌石料有限公司承担,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