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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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付给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8-8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