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97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鸿,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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