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97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鸿,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