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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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03执保43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西宁,刘西兰,王建军,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3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将该案移送执行,要求对石西宁,刘西兰,王建军,陈鹏名下的存款和财产共计59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保全执行中,本院根据民二庭明确的财产范围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3日对石西宁,刘西兰,王建军,陈鹏四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详见冻结详单四张),冻结期限一年。 2、2019年12月3日对刘西兰名下位于华州区XX镇XX路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华房权证登有(华私)字第6258-1号;房屋面积:83.6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保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