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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