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2民初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白文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小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1日14时,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