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2民初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白文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小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月21日14时,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21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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