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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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2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长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媛,经理。 上诉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1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