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颜淼、颜招为本案被执行人; 颜淼、颜招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7704元(其中颜淼在其未依法出资的467.7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颜招在其未依法出资的3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148元及执行费4017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