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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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 亳州市辉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办公楼(谯城区工业路与杜仲路西350米,进大门右边第一栋办公楼第一、二层); 三、被告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4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房屋租赁费自2016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以后租金按每月2万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被告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