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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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邦尼投资有限公司 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鹏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3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44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