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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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4969元(126360元+43095元+17514元-2000元);

三、被告***、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顺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12512元(93600元+18912元)。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被告***、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顺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3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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