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6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环境保护局,所地:永福县永福镇迎宾大道167号。住 负责人:熊小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骆英,该局综合管理股股长。 被执行人: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迪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福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从2020年3月起至2020年6月止,在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永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款100000元。二、被执行人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8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