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238.71元及利息(至2019年1月2日止的利息为561.19元,之后利息按本案《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偿清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部分向被告***、***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