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林永盛木业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林永盛木业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上林永盛木业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借款利息(至2019年3月25日止的利息为425107.46元,之后利息按本案《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偿清债务之日止);

三、被告上林永盛木业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的,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上林县莲花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上国用(2012)第08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126元,由被告上林永盛木业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26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7-5
发布日期 2020-05-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