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娄烦县盖家庄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6138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娄烦县盖家庄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