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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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86447.21元,合计为296447.21元;(已支付11000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143223.61元,合计为153223.61元;(已支付110000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51355.7元;(已支付110000元)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5677.85元;(已支付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1752元,由原告负担1175元,由被告***负担7051元,由被告***负担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