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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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余姚市台航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台航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469095元、利息115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代偿款480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余姚市台航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3000元; 三、被告***、***、***、***对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台航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995元,由原告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余姚市台航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