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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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立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461578元及利息17847.12元(该利息截止到2018年10月10日,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4615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河北立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1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