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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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52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法定代表人:张兰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执119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0XXX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49.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静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比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52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法定代表人:张兰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执119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0XXX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49.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静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比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