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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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执保197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川0521执保3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06×××38上的存款3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06×××38上的存款35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