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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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9,336.14元; 二、被告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1,339,336.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85元,由被告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