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艺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艺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5335.59元及利息(以1165335.5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4元,由被告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